港男突被房署通知約談家人 要求除名公屋戶籍 發文求救反遭網民鬧爆
港男長期離港恐被除名公屋戶籍
樓主發文透露,收到房署通知表示當局已與其家人進行約談,並表示「好大機會被剔名」踢出公屋戶籍,現時要求他提交外國工作的證明文件,但他感到進退兩難,形容處境「好似自首一樣」,希望網民提供意見。
網民一面倒力撐房署
帖文隨即引來大量回應,不少網民認為若事主長期身處海外,應如實向當局交代,並按規定退出單位,以免佔用公共資源。有網民留言表示:「唔住又唔剔名,唔明你諗咩」、「公屋應留俾真係有需要嘅人」;另外,有人質疑他發文的動機,批評他或有意規避責任:「你想有人教你點犯法?」。對此,事主就解釋指,他每年約回港兩至三次,每次逗留一至兩星期,擔心被剔名會影響與家人共同居住的安排,亦表示考慮到若提供虛假資料或會拖累家人。
常見濫用公屋行為
根據房委會現行規定,若租戶連續三個月不在單位內居住且無合理解釋,房署有權將其剔除戶籍,情節嚴重者更可終止整份租約。而入境記錄亦可被用作佐證其實際居住情況。
- 丟空單位 (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)
- 分租或轉租單位 (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)
-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(如聚賭、藏毒或藏有私煙等)
-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(如營商、貨倉等)
- 虛報資料 (如入息、資產、婚姻或家庭狀況等)
-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,我們將不予警告,終止其租約。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,由終止租約日期起五年內,不合資格申請公屋。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、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。
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
- 把單位分租 (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)
-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,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(「經常持續」一詞按其常義詮釋,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)
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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